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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市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为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今年,海南省司法厅确定我市为社区矫正试点市。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
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管制犯、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假释犯、被剥夺政
治权利犯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督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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