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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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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二、律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的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的许可权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法律服务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聘请、委托律师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的一般程序如下:
1、需要咨询法律服务程序:当事人通过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服务电话,向律师说明咨询的来意,详细介绍情况;接待律师做好记录,问明情况后,口头解答其询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法律等,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或义务解答。
2、需要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服务的程序: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说明来意,详细说明案情,需要草拟的法律文书及约定取稿时间;接待律师详细了解案情,作好记录,向当事人说明代书收费数额和依据。草拟好当事人需要的法律文书后交主管律师所主任审查、打印,告知法律文书的用途和程序。
3、需要委托律师担任刑事诉讼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的程序: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说明来意,出示法院便函或起诉书副本,详细介绍案情,律师所决定立案后;由委托人按章交纳委托代理费,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人首先填写《授权委托书》;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审阅起诉书、撰写辩护词,出庭辩护。
4、需要委托律师担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代理人的程序: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说明来意,介绍案情,提交有关资料;经接待律师审核符合收案条件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由委托人按章交纳委托代理费,办理委托手续;代理律师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进行调查、取证、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按时代理出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5、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程序:聘请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律师事务所说明来意,提供该单位(公民个人)基本情况以及近期要解决的主要法律事项;接待律师向聘请方介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等;律师所与聘请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合同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后,具体联系,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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