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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2004-4-26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重新走上正道,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上下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预防重新犯罪做出了贡献。近几年来,我市刑释解教人员数量逐年增多,他们曾有过违法犯罪经历,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技术素质不高,家庭状况不好,再就业比较困难。他们如果没有得到社会的及时关心和帮助,容易激化其对社会的敌视心理,加大社会治安压力,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各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负责领导辖区的安置帮教工作;在镇、街道设立安置帮教站,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已成立的要巩固加强原有的机构和人员,对出现空缺的要及时调整补齐;未成立的要抓紧协调,尽快建立,配齐配强组成人员。区安置帮教协调小组设在区综治办,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机构负责辖区安置帮教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摸清2000年以来辖区刑释解教人员的服刑或劳教期限、原因、在监所改造情况、家庭情况、安置情况和困难问题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去向明,建立"包管理、包教育、包转化"三包责任制,使辖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下。

二、做好接茬管理工作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各有关部门工作上的衔接和配合是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监狱、劳教所须在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1个月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通知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通知书后,应在一周内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应分别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司法所和派出所要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并上门登记,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相关管理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级人民法院对重新犯罪分子的判决书要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抄送市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利于准确掌握全市重新犯罪情况。

三、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安置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刑释解教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承包经营责任田和拥有(分给)的宅基地,已被占用的要退还,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土地补偿费,不得克扣或取消。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助。刑释解教人员属城镇居民的,回户籍落户后,经确认属"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实施过渡性救助。各级政府要教育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转变就业观念,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扶持,为他们自食其力创造条件。每年的安置率要达到50%以上,并且要逐年提高。

  各区安帮办和镇(街道)安帮站对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积极依照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七个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琼综治委[2003]15号)、《海口市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海综治委[2000]26号)给予协调安置。积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引导和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监狱和劳教所要加强对即将释放、解教人员的出监、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对监狱、劳教部门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服务,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实用技术技能;劳动就业服务组织应把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纳入工作范围,对原有工作单位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应积极协调原单位依法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或尽可能为其创造其他就业机会;刑释解教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颁发培训待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未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回归社会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其办理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其回归社会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回归社会后可按其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要提供方便和优惠,积极扶持。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工商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执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税务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进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02税208号)规定的企业工作,则可按政策规定为其办理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或该企业可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招用待业人员(含刑释解教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招用待业人员(含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诚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办理的有关程序和标准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五保"或社会救济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应落实其待遇。

  申请享受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和企业,经所在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内)审核认定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全民动员,共同帮教
  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帮教工作,促进帮教工作社会化。镇(街道)党委政府、派出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要积极参加各种帮教活动,动员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离退休干部、自愿者以"一助一"、"多助一"等形式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排查访谈,帮助解决问题;每年组织社会力量一至两次到监、所对辖区内的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进行探视帮教或送温暖活动。各帮教机构要建立帮教工作责任制,明确帮教负责人和成员,帮教小组成员由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管段民警、村(居)调解会干部(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辖区自愿帮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组成。帮教组织对不服教、不服管,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列为重点帮教对象;帮教工作要长抓不断、坚持不懈,进行动态管理,杜绝脱管漏管。要将安置帮教工作与青少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创建文明家庭、法律服务进社区、基层安全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活动中,要加强针对性,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道德、法制教育作为重点。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组织报告会、文艺表演、影视录像等形式,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宣传那些走上正道、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典型事迹,使安置帮教工作广泛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每年帮教率要达100%。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其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作为考核考评内容和奖惩依据。各级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公安、法院、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性运作机制。市政府每年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真正将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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